澳门新葡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S货你是不是欠C了有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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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ღ★✿✿,规范建设程序ღ★✿✿,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ღ★✿✿,维护建设市场秩序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ღ★✿✿、法规ღ★✿✿,制定本规定ღ★✿✿。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ღ★✿✿,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ღ★✿✿。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ღ★✿✿。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ღ★✿✿,履行建设程序ღ★✿✿。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ღ★✿✿:新建机场选址ღ★✿✿、预可行性研究ღ★✿✿、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ღ★✿✿、总体规划ღ★✿✿、初步设计S货你是不是欠C了有肉ღ★✿✿、施工图设计ღ★✿✿、建设实施ღ★✿✿、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ღ★✿✿。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ღ★✿✿:预可行性研究ღ★✿✿、可行性研究ღ★✿✿、初步设计ღ★✿✿、施工图设计ღ★✿✿、建设实施ღ★✿✿、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ღ★✿✿。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ღ★✿✿、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ღ★✿✿,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ღ★✿✿。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ღ★✿✿。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ღ★✿✿。
(一)机场净空ღ★✿✿、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澳门新葡ღ★✿✿,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ღ★✿✿,与城市距离适中ღ★✿✿,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ღ★✿✿,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ღ★✿✿,工程地质ღ★✿✿、水文地质ღ★✿✿、电磁环境条件良好ღ★✿✿,地形ღ★✿✿、地貌较简单ღ★✿✿,土石方量相对较少ღ★✿✿,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ღ★✿✿;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ღ★✿✿,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ღ★✿✿。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ღ★✿✿、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ღ★✿✿、市政交通ღ★✿✿、环保ღ★✿✿、气象ღ★✿✿、文物ღ★✿✿、国土资源ღ★✿✿、地震ღ★✿✿、无线电管理ღ★✿✿、供电ღ★✿✿、通信ღ★✿✿、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ღ★✿✿。
(一)拟选场址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ღ★✿✿,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ღ★✿✿。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ღ★✿✿,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ღ★✿✿。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ღ★✿✿,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ღ★✿✿。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ღ★✿✿。
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ღ★✿✿。申请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ღ★✿✿。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ღ★✿✿。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ღ★✿✿。
第十二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ღ★✿✿,并对场址实施保护ღ★✿✿。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ღ★✿✿。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ღ★✿✿,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ღ★✿✿。
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ღ★✿✿、分期建设ღ★✿✿,功能分区为主ღ★✿✿、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ღ★✿✿。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ღ★✿✿,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ღ★✿✿,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ღ★✿✿。
(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ღ★✿✿。飞行区构型ღ★✿✿、平面布局合理ღ★✿✿,航站区位置适中ღ★✿✿,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ღ★✿✿;
(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S货你是不是欠C了有肉ღ★✿✿,目视助航ღ★✿✿、通信ღ★✿✿、导航ღ★✿✿、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ღ★✿✿、配置适当ღ★✿✿,塔台位置合理ღ★✿✿,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ღ★✿✿;
(四)航空器维修ღ★✿✿、货运ღ★✿✿、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ღ★✿✿、救援ღ★✿✿、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ღ★✿✿,直接为航空器运行ღ★✿✿、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ღ★✿✿;
(五)供水ღ★✿✿、供电ღ★✿✿、供气ღ★✿✿、排水澳门新葡ღ★✿✿、通信ღ★✿✿、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ღ★✿✿,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ღ★✿✿;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ღ★✿✿、便捷ღ★✿✿;机场内供旅客ღ★✿✿、货运ღ★✿✿、航空器维修ღ★✿✿、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ღ★✿✿,避免相互干扰ღ★✿✿;
(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影响小ღ★✿✿,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ღ★✿✿。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包括ღ★✿✿: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ღ★✿✿、跑道使用方式ღ★✿✿、起降架次ღ★✿✿、飞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噪声暴露地图ღ★✿✿;对机场周边受机场噪声影响的建筑物提出处置方案ღ★✿✿,并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建议ღ★✿✿;
(八)结合场地ღ★✿✿、地形条件进行规划ღ★✿✿、布局和竖向设计ღ★✿✿;统筹考虑公用设施管线ღ★✿✿,建筑群相对集中ღ★✿✿,充分考虑节能ღ★✿✿、环保ღ★✿✿;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ღ★✿✿,节约集约用地ღ★✿✿。
第十八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ღ★✿✿,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书面意见ღ★✿✿,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ღ★✿✿、各驻场单位充分协商ღ★✿✿,征求意见澳门新葡ღ★✿✿。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ღ★✿✿、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ღ★✿✿、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ღ★✿✿,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ღ★✿✿,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ღ★✿✿。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ღ★✿✿。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ღ★✿✿。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ღ★✿✿。申请人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ღ★✿✿。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ღ★✿✿。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ღ★✿✿。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ღ★✿✿,符合条件的ღ★✿✿,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ღ★✿✿;不符合条件的ღ★✿✿,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ღ★✿✿,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ღ★✿✿。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ღ★✿✿、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ღ★✿✿、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ღ★✿✿,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5份ღ★✿✿。
第二十一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ღ★✿✿,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ღ★✿✿。
第二十二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ღ★✿✿。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ღ★✿✿,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平服务ღ★✿✿。
第二十三条运输机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ღ★✿✿,包括建设位置ღ★✿✿、高度等内容的建设方案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ღ★✿✿。
(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ღ★✿✿,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ღ★✿✿。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ღ★✿✿,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ღ★✿✿。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ღ★✿✿;
(二)属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ღ★✿✿,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ღ★✿✿;
(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ღ★✿✿,其建设方案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ღ★✿✿,报民航局备案ღ★✿✿;
(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ღ★✿✿。对于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ღ★✿✿,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改正ღ★✿✿。
第二十四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ღ★✿✿,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ღ★✿✿,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ღ★✿✿。
第二十五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ღ★✿✿,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发展需要ღ★✿✿,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ღ★✿✿。
第二十六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机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ღ★✿✿,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ღ★✿✿,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ღ★✿✿。
(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ღ★✿✿;
第二十九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ღ★✿✿、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ღ★✿✿,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ღ★✿✿。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ღ★✿✿,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ღ★✿✿;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ღ★✿✿,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ღ★✿✿。
第三十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ღ★✿✿、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ღ★✿✿:
(一)A类工程ღ★✿✿、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ღ★✿✿、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ღ★✿✿,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ღ★✿✿。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ღ★✿✿。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ღ★✿✿。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ღ★✿✿;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ღ★✿✿。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ღ★✿✿。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ღ★✿✿、补充和完善ღ★✿✿,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ღ★✿✿。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ღ★✿✿。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ღ★✿✿。符合条件的ღ★✿✿,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ღ★✿✿;不符合条件的ღ★✿✿,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ღ★✿✿,并说明理由ღ★✿✿。
第三十一条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ღ★✿✿、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ღ★✿✿,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目ღ★✿✿,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ღ★✿✿,由民航管理部门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ღ★✿✿。
第三十二条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ღ★✿✿,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ღ★✿✿。
(二)初步设计文件ღ★✿✿、资料清单ღ★✿✿、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ღ★✿✿、设计图纸ღ★✿✿、主要工程量表ღ★✿✿、主要设备及材料表ღ★✿✿、工程概算书等ღ★✿✿;
(三)初步设计项目ღ★✿✿、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ღ★✿✿、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ღ★✿✿,有关附件等ღ★✿✿;
(四)有关批准文件ღ★✿✿。包括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ღ★✿✿、环境评价ღ★✿✿、土地预审ღ★✿✿、通信ღ★✿✿、导航ღ★✿✿、监视ღ★✿✿、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ღ★✿✿;
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ღ★✿✿、第三十一条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业审查意见的ღ★✿✿,不得实施ღ★✿✿。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调整概算ღ★✿✿,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ღ★✿✿。
(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澳门新葡ღ★✿✿。
第三十八条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ღ★✿✿,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ღ★✿✿:
(二)航管楼ღ★✿✿、塔台ღ★✿✿、雷达塔的土建部分ღ★✿✿,以及机场通信ღ★✿✿、导航ღ★✿✿、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ღ★✿✿;
第四十二条运输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ღ★✿✿、招标投标ღ★✿✿、监理ღ★✿✿、质量监督等制度ღ★✿✿。
属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ღ★✿✿,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ღ★✿✿。
第四十七条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ღ★✿✿,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ღ★✿✿,未经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ღ★✿✿。
第四十八条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ღ★✿✿,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澳门新葡ღ★✿✿、设计ღ★✿✿、施工ღ★✿✿、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ღ★✿✿。
第五十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ღ★✿✿、导航ღ★✿✿、监视ღ★✿✿、助航等设施设备ღ★✿✿,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ღ★✿✿,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ღ★✿✿。
第五十一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ღ★✿✿、扩建运输机场工程ღ★✿✿,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ღ★✿✿,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澳门新葡ღ★✿✿,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ღ★✿✿。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ღ★✿✿,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ღ★✿✿,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ღ★✿✿。
第五十八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ღ★✿✿、民航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运输机场工程档案资料ღ★✿✿。
第六十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ღ★✿✿。
第六十一条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ღ★✿✿。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S货你是不是欠C了有肉ღ★✿✿,至投入使用止ღ★✿✿;改建ღ★✿✿、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ღ★✿✿,至投入使用止ღ★✿✿。
第六十二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ღ★✿✿、统计和整理ღ★✿✿,形成电子文本ღ★✿✿。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ღ★✿✿,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ღ★✿✿、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ღ★✿✿。
第六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ღ★✿✿,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ღ★✿✿。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ღ★✿✿。
第六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ღ★✿✿,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ღ★✿✿,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ღ★✿✿。
(一)项目概况ღ★✿✿,包括ღ★✿✿:项目基本信息ღ★✿✿、机场总体规划情况ღ★✿✿、项目审批情况ღ★✿✿、工程规模ღ★✿✿、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ღ★✿✿、资金来源ღ★✿✿、总体实施计划ღ★✿✿、建设单位基本信息ღ★✿✿、其他情况ღ★✿✿;
(二)当前动态ღ★✿✿,包括ღ★✿✿:形象进度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ღ★✿✿、工程质量情况ღ★✿✿、配套工程进展情况ღ★✿✿、其他情况ღ★✿✿;
第六十七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ღ★✿✿、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ღ★✿✿。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ღ★✿✿,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ღ★✿✿;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ღ★✿✿,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ღ★✿✿。
(二)初步设计文件ღ★✿✿、资料清单ღ★✿✿、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ღ★✿✿、设计图纸ღ★✿✿、主要工程量表ღ★✿✿、主要设备及材料表ღ★✿✿、工程概算书等ღ★✿✿;
(三)初步设计项目ღ★✿✿、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ღ★✿✿、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ღ★✿✿,有关附件等ღ★✿✿;
(四)有关批准文件ღ★✿✿。包括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ღ★✿✿,可行性研究报告ღ★✿✿,环境评价ღ★✿✿,土地预审ღ★✿✿,通信ღ★✿✿、导航ღ★✿✿、监视ღ★✿✿、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文件ღ★✿✿;
(一)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ღ★✿✿,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ღ★✿✿。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ღ★✿✿。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ღ★✿✿。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ღ★✿✿;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ღ★✿✿。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ღ★✿✿。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ღ★✿✿、补充和完善ღ★✿✿,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ღ★✿✿。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ღ★✿✿。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概算调整ღ★✿✿,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ღ★✿✿。
第八十一条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应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ღ★✿✿,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ღ★✿✿。
第八十九条机场工程配套的空管工程可与机场工程采用建设集中管理模式S货你是不是欠C了有肉ღ★✿✿,统一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ღ★✿✿,统一开展整体工程项目申报ღ★✿✿、用地预审ღ★✿✿、规划选址ღ★✿✿、环境影响评价ღ★✿✿、节能评估ღ★✿✿、征地拆迁ღ★✿✿、招投标等工作ღ★✿✿,统一组织工程建设ღ★✿✿。
第九十二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ღ★✿✿、导航ღ★✿✿、监视等设施设备ღ★✿✿,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ღ★✿✿,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ღ★✿✿。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ღ★✿✿。
(二)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空管工程ღ★✿✿,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ღ★✿✿,并出具验收意见ღ★✿✿。
第一百零二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空管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ღ★✿✿,并上报主管部门ღ★✿✿。
第一百零三条空管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ღ★✿✿。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ღ★✿✿,至投入使用止ღ★✿✿。
第一百零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ღ★✿✿、统计和整理ღ★✿✿,形成电子文本ღ★✿✿。
民航地区空管局ღ★✿✿、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ღ★✿✿,按照本规定第一百零三条ღ★✿✿、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时间报民航局空管局ღ★✿✿。
第一百零五条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ღ★✿✿,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ღ★✿✿。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ღ★✿✿。
第一百零六条民航局空管局负责审核空管工程建设信息ღ★✿✿,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ღ★✿✿,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ღ★✿✿。
(一)项目概况ღ★✿✿,包括ღ★✿✿:项目基本信息ღ★✿✿、项目审批情况ღ★✿✿、工程规模ღ★✿✿、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ღ★✿✿、资金来源ღ★✿✿、总体实施计划ღ★✿✿、建设单位基本信息ღ★✿✿、其他情况ღ★✿✿;
(二)当前动态ღ★✿✿,包括ღ★✿✿:形象进度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ღ★✿✿、工程质量情况ღ★✿✿、招标工作情况ღ★✿✿、配套工程进展情况ღ★✿✿、其他情况ღ★✿✿;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ღ★✿✿、第十三条ღ★✿✿、第二十七条ღ★✿✿、第三十六条ღ★✿✿、第六十九条ღ★✿✿、第七十九条ღ★✿✿,将选址ღ★✿✿、总体规划ღ★✿✿、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并处以警告ღ★✿✿;情节严重的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ღ★✿✿,任何单位在运输机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的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ღ★✿✿,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经过批准ღ★✿✿,就擅自组织实施的澳门新葡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ღ★✿✿,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获得行业意见ღ★✿✿,就擅自组织实施的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七条ღ★✿✿,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ღ★✿✿、擅自组织实施的S货你是不是欠C了有肉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ღ★✿✿、第四十五条ღ★✿✿、第八十六条ღ★✿✿、第八十七条ღ★✿✿,项目法人将运输机场工程或空管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ღ★✿✿,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ღ★✿✿,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的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ღ★✿✿,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未经行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ღ★✿✿、第六十二条ღ★✿✿、第六十三条ღ★✿✿、第一百零三条ღ★✿✿、第一百零四条ღ★✿✿、第一百零五条ღ★✿✿,项目法人未履行建设项目信息管理义务的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并处以警告ღ★✿✿;情节严重的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三条ღ★✿✿,空管工程未经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的ღ★✿✿,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ღ★✿✿、玩忽职守ღ★✿✿、徇私舞弊的ღ★✿✿,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规定对运输机场和空管工程建设未作出明确要求的ღ★✿✿,均按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ღ★✿✿,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ღ★✿✿。
第一百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ღ★✿✿。2004年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同时废止ღ★✿✿。澳门新葡官网ღ★✿✿,澳门新葡萄官方网站是多少ღ★✿✿!澳门ღ★✿✿,澳门新葡萄新京ღ★✿✿。




